勞工請假規則 第六條(公傷病假):"勞工因職業災害而致殘廢、傷害或疾病者,其治療、休養期間,給予公傷病假。" 因此,有醫師證明的情況下,勞工因公傷請病假而住院診療或在家休養以及後續之門診追蹤治療,可請公傷病假,無期限之限制。
雇主可依勞工實際的身體狀況判定是否無法工作而需在家休養,而給予准假或調派較輕鬆工作(薪資不得減少),公司如覺得勞工出示的醫院證明或診所證明有疑慮,雇主可要求勞工至其他大醫院診斷,惟醫療費用須由雇主付擔。另復健行為亦屬醫療行為,可請公傷假,惟僅須給予復健時間及往返交通時間即可。
『勞工保險條例』第三十四條(職業傷病補償費)
被保險人因執行職務而致傷害或職業病不能工作,以致未能取得原有薪資,正在治療中者,自不能工作之第四日起,發給職業傷害補償費或職業病補償費。職業病種類表如附表一。 前項因執行職務而致傷病之審查準則,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所以尚未認定為職業災害前, 可先請普通傷病假(住院+未住院,二年內可請一年),期滿,雇主應予留職停薪。待認定結果為職業災害後,再將前述的假改成公傷假(職業災害勞工保護法第二十九條)公傷假期間雇主可以不發薪資,向勞保局申請所謂的『傷病給付』,再由雇主補足(1)不能工作之第一至三日(2)勞基法第59條第二款之『工資補償』與勞保『傷病給付』之差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