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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工請假規則 第六條(公傷病假):"勞工因職業災害而致殘廢、傷害或疾病者,其治療、休養期間,給予公傷病假。"  因此,有醫師證明的情況下,勞工因公傷請病假而住院診療或在家休養以及後續之門診追蹤治療,可請公傷病假,無期限之限制。

雇主可依勞工實際的身體狀況判定是否無法工作而需在家休養,而給予准假或調派較輕鬆工作(薪資不得減少),公司如覺得勞工出示的醫院證明或診所證明有疑慮,雇主可要求勞工至其他大醫院診斷,惟醫療費用須由雇主付擔。另復健行為亦屬醫療行為,可請公傷假,惟僅須給予復健時間及往返交通時間即可。

『勞工保險條例』第三十四條(職業傷病補償費)
被保險人因執行職務而致傷害或職業病不能工作,以致未能取得原有薪資,正在治療中者,自不能工作之第四日起,發給職業傷害補償費或職業病補償費。職業病種類表如附表一。 前項因執行職務而致傷病之審查準則,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所以尚未認定為職業災害前, 可先請普通傷病假(住院+未住院,二年內可請一年),期滿,雇主應予留職停薪。待認定結果為職業災害後,再將前述的假改成公傷假(職業災害勞工保護法第二十九條)公傷假期間雇主可以不發薪資,向勞保局申請所謂的『傷病給付』,再由雇主補足(1)不能工作之第一至三日(2)勞基法第59條第二款之『工資補償』與勞保『傷病給付』之差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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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家上班 留才新招

賈瓦喬在電信公司找到了一份新工作,紅利、加薪都較少,但可以在家工作,光是這項優點,就誘使她離開原職跳槽。賈瓦喬說:「這種條件實在很棒,很吸引我,讓我做出這樣的決定。」 彈性工作安排並非新鮮事,不過在經濟不景氣之際,部分公司利用電子通勤(遠距工作)或工作分擔的彈性上班方式來吸引或留住員工,為企業和員工創造雙贏的安排。

獎勵員工新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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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大科學園區 都有萬人休無薪假

金融海嘯衝擊,台灣三大科學園區去年的業績不如預期,尤以竹科最慘,衰退12.06%;南科小跌2.03%;中科因為才新成立,勉強成長7.7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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決戰教導力

 
【文/江逸之.彭昱融.張蕙蘭 】

一千八百年前,三國群雄並起,戰場廝殺的背後,是機關算盡的精采人才戰。面對二○○九年的經濟亂世,商管大師柯林斯告訴你:真正重要的是你身旁的那些人。風暴過後,決戰新世界,企業的致勝關鍵,就在「教導力」。

出口連月衰退、經濟負成長,企業該如何化危機為轉機,在艱困商戰中蓄積致勝能量?

《從A到A+》作者柯林斯(Jim Collins)二月初接受《Fortune》專訪時直指,回頭看看歷史,我們就不會因為席捲全球的衰退而驚慌失措了,因為這些混亂前人早就經歷過。從歷史中,看看那些成功走過風暴的企業,是怎麼逆勢求勝的?

答案很簡單,就是「人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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想將書上的「死知識」變成「活的創造力和洞察力」,就必須以建構自身「知識的生態系」的想法來讀書,確立自己讀書的目的,然後以一個中心主題來發想,將不同範疇的知識連結起來,架構出屬於自己獨特而有系統的觀點。

多讀書當然是好事,但沒時間讀那麼多書、讀完不見得讀通,卻也常讓人對閱讀卻步。

為解決這項困擾,近幾年日本書市非常流行所謂的「倍速讀書術」,標榜「一天一本」「一年500本」的讀書達人,紛紛出書教導如何速讀與廣讀,藉由全面而快速地涉獵,達到過濾資訊、理解概念與強化重點的目標。

不過,日本多摩大學教授田廣志在《President》雜誌2008年3月號中指出,這種「追求速度與數量」的做法,其實大有問題。

許多人滿口「杜拉克這樣說」「這是美國最新理論」,看似博覽群書,實際上並無法學以致用。這主要是因為速讀與廣讀雖然可以「長知識」,卻未必能「增智慧」,畢竟讀書的目的不只在「知」,更重要的是消化吸收,否則「片段的知識,知道再多也不過是雜學而已!」

學習知識的讀書:擴展思考範圍的「廣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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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作有危機?政府幫你忙

 
 不論就業機會、失業補助、職業訓練或創業貸款,政府各部門蘊藏許多寶藏,只要你懂得挖掘,這些唾手可得的資源,都將助你對抗失業!

/祝康偉   攝影/黃建賓

台灣的失業潮有多凶猛,走一趟就業服務站就知道。

位在承德路三段的台北市政府勞工局就業服務中心中心站,從去年8月起,便開始嗅到不尋常的氣味。

原本清一色弱勢、中高齡藍領的隊伍,突然多了白領青壯年男性,而且像感冒大流行一般,人潮迅速擴增,到11月衝上高峰,一天突破360人,今年元旦4天連假後第一天,流量更一舉逼向500大關。

即使現場同時有15個櫃臺運作,等候號碼仍在100多人間打轉,平均每人得耗上3個小時,才能完成失業申請,焦慮、徬徨、不耐,加上抱怨聲不斷,讓空氣裡瀰漫著一股沉重的低氣壓。

「我們幾乎把所有能動員的個案管理員都找來,還是沒辦法快速消化一波波人群,而且下班後光是查核與整理資料,就得忙到晚上8、9點!」台北市政府勞工局就業服務中心中心站站長魏麗惠無奈地說。

6年前,勞委會為了便民,將就服站設定為單一窗口,整合了分屬於勞保局、職訓局的「失業給付」、「就業服務」、「職業訓練」3項業務,並安排了許多個案管理員負責諮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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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自願離職,係指下列各款情事之一:

  1. 被保險人因投保單位關廠、遷廠、休業、解散、破產宣告離職。
  2. 因勞動基準法第11條、第13條但書、第14條及第20條規定各款情事之一離職。
  3. 被保險人因定期契約屆滿離職,逾1個月未能就業,且離職前1年內,契約期間合計滿6個月以上者,視為非自願離職。
       
※勞動基準法相關條文(有關非自願離職規定)
       
第11條 非有左列情形之一者,雇主不得預告勞工終止勞動契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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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保局更新日期 2008/12/9

失業被保險人領滿失業給付6個月,就保年資必須重行起算,重新起算之就保年資,並不影響其原有勞保年資,未來該被保險人退休時,如符合勞保老年給付請領規定,仍依法享有領取勞保老年給付之權益。


勞保局表示最近可能因為受到明年勞保年金給付業務開辦影響,去年網路流傳「失業金一輩子最多領5個月,領滿6個月,退休金就沒有了,並可上勞保局網站確認」造成民眾誤解的錯誤訊息,又在網路上開始流竄。勞保局再次鄭重呼籲,切勿輕信網路流傳錯誤訊息而影響自身權益。


勞保局強調,失業給付係屬就保給付項目,依據就保法規定,領滿6個月失業給付者,就保年資應重行起算,係指被保險人於參加就業保險期間,依法繳納就保保費之保險年資而言,與勞保之保險年資無關。又依規定領滿6個月失業給付者,自領滿之日起2年內再次請領之失業給付,以發給3個月為限,領滿3個月失業給付者,就保年資仍應重行起算。此重行起算之就保年資,並不影響其原有勞保年資及未來領取勞保老年給付之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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即將踏入社會的你,是否對職場生活充滿期待?別急,正式成為上班族之前,還有一堂課要學習。
就是將主宰新鮮人是否樂在工作的重要課題︰企業文化。


文/錢明儀  圖/黃建賓
2008年4月 Cheers 雜誌

以下為真實案例:如果你是在這家銀行工作,它對績效管理的價值觀,是你可以接受的嗎?

一家本土銀行在打理財專員的考績時,並不是全看個人績效,而是整個團隊的績效達成率,如果團隊成員中,有一個人的考績大幅落後,除了當事人接受檢討外,整個團隊也必須協助他一起提升績效。這家銀行從新進員工訓練開始,便不斷灌輸員工「個人的成功不是成功,團隊的成功才是我的成功」觀念,而且這個價值也徹底落實在績效評估制度上。因為強調團隊力,這家銀行不僅員工內聚力強、流動率低於同業,獲利也相當亮眼穩定,在業內素有「小而美」的稱譽。

但是,對許多明星級業務員或外商經理人來說,在轉職時卻完全不會考慮這家銀行,因為它不鼓勵英雄主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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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業陷入搶人才大戰,軟性能力出頭,面試技巧需要更多精準的創意。
不論是面試主管或被面試的求職者,都要不斷更新自己的思考!

文/吳凱琳 圖/
2008年4月 Cheers 雜誌

請花幾分鐘時間回答以下問題:

.一輛校車可以裝下幾顆高爾夫球?

.假如你要幫忙清洗全西雅圖的窗戶,應該要收取多少費用?

.現在你被困在攪拌器裡,但60秒以後就會有人使用攪拌器,你要如何安全脫身?

這不是腦筋急轉彎,而是連續2年奪得美國《財星》雜誌(FORTUNE)最佳企業雇主(The Best Companies to Work for)的Google面試新人時的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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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堂課,課本沒教,老闆、同事不會直接講。這堂課,沒有文憑,無法畢業,許多人學一輩子都學不會。這卻是職場上最重要的一堂課:「做人」。做事要緊,還是做人優先?做「好人」還是做「自己」?「人緣好」,會不會變成「濫好人」?

為什麼有人總能廣結善緣,有人卻老是處處樹敵?這些帶給你無窮煩惱、卻找不到答案的難題,《Cheers》雜誌透過各種過來人的親身經驗,為你淬煉出通過考驗的人生智慧。只要釐清困惑,掌握原則,做人其實沒有那麼難。

文/祝康偉 圖/
2007
1Cheers 雜誌


 做人難!上海皇帝杜月笙曾說,人生有三碗「面」難吃,一是場面,二是錢面,三是人情面,其中,最難吃的正是人情面。偏偏這碗難吃又難捧的「面」,在學校往往沒人會教,出了社會又沒人敢教,於是,我們得憑本能,不斷在人情困境中,學會做人的能力。儘管不容易,但並非沒有脈絡可尋。只要你能先釐清關於做人的幾項大哉問:比方說,到底是做事重要,還是做人重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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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圖/
2003年4月 Cheers 雜誌


問題1:請你簡短地介紹一下你自己。

解析:主要使你能自由自在的侃侃而談。

問題2:為什麼要到本公司應徵?

解析:探測你對應徵公司是否瞭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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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委會啟用一年的「外勞直接聘僱中心」,原本僅以家庭監護工為試辦對象,勞委會決定自明年元旦起,擴大到所有類別外勞都可透過直聘中心引進。勞委會表示,由於各國外勞人才資料庫尚未建構完整,原則上仍以重聘同一外勞為對象,雇主可在外勞在台期限屆滿前60天事先申請,則外勞出境後很快就可入境,幾乎沒有空窗期。

過去外勞來台工作,最受詬病者莫過於外勞要支付高額仲介費,且手續繁複,尤其政府規定外勞每三年要離境一次,相關手續又要重辦,即使雇主再聘用同一名外勞,短則三周,長則二個月,外勞才能再入境。

對象僅限回鍋外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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巧實力(smart power)

 

「力量」(power)是影響別人來取得自己想要事物的能力。要實現這項能力,需要一套工具:一些是強制或酬庸的工具,屬於硬實力;另一些吸引人的工具,則是軟實力。就個人來說,魅力(情緒訴求)、願景、溝通,是軟實力的關鍵技巧;對國家來說,軟實力則深植於文化、價值觀與法令政策之中。而所謂的「巧實力」,就是在適當情況下,正確拿捏運用軟實力與硬實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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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新加坡學制.JP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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再就業服務(Outplacement)是一項協助企業終止與員工之間的聘雇關係的服務。在台灣,Outplacement服務的需求都只來自於外商企業,當裁員時,除了按照勞基法提供資遣費之外,也會與企管顧問公司合作提供員工再就業服務。這類服務在台灣需求不大,因此不像美國、歐洲、香港、新加坡有專業的Outplacement公司來提供這類服務,有些還會提供辦公室、電腦甚至秘書給被資遣的員工使用。 目前在台灣,再就業服務的request主要來自外商電子業、製藥業及金融業。主要內容涵蓋 - 協助準備履歷表,面談技巧訓練,工作機會推薦,工作市場分析,市場薪資諮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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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     條
本辦法依大量解僱勞工保護法 (以下簡稱本法) 第十二條第二項規定訂定
之。
第    2     條
依本辦法禁止出國之事業單位董事長及負責人如下:
一  股份有限公司之董事長。
二  有限公司為章程特設之董事長;未設有董事長者,為執行業務之董事
    。
三  無限公司及兩合公司之執行業務股東;未設執行業務股東者為代表公
    司之股東。
四  合夥者為執行業務之合夥人。
五  獨資者為出資人或其法定代理人。
六  其他法人團體者為其代表人。
前項事業單位董事長及負責人以公司登記證明文件、商業登記證明文件、
法院或主管機關備查文書所記載之人為準。
事業單位經主管機關查證另有實際負責人屬實者,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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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    條
本辦法依大量解僱勞工保護法 (以下簡稱本法) 第十四條規定訂定之。
第    2    條
符合本法第二條被解僱之勞工,有下列情形之一而訴訟者,得向行政院勞
工委員會 (以下簡稱本會) 申請訴訟補助:
一  僱主未依法給付勞工工資、資遣費或退休金者。
二  僱主違反本法第十三條第一項或勞動基準法第十一條規定解僱勞工者
    。
前項訴訟補助,包含訴訟費用及律師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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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     條
為保障勞工工作權及調和僱主經營權,避免因事業單位大量解僱勞工,致
勞工權益受損害或有受損害之虞,並維護社會安定,特制定本法;本法未
規定者,適用其他法律之規定。
第    2     條
本法所稱大量解僱勞工,係指事業單位有勞動基準法第十一條所列各款情
形之一、或因併購、改組而解僱勞工,且有下列情形之一:
一  同一事業單位之同一廠場僱用勞工人數未滿三十人者,於六十日內解
    僱勞工逾十人。
二  同一事業單位之同一廠場僱用勞工人數在二百人以上者,於六十日內
    解僱勞工逾所僱用勞工人數三分之一或單日逾五十人;其僱用勞工人
    數在三十人以上未滿二百人者,於六十日內解僱勞工逾所僱用勞工人
    數三分之一或單日逾二十人。
三  同一事業單位僱用勞工人數在五百人以上者,於六十日內解僱勞工逾
    所僱用勞工人數五分之一。
前項各款僱用勞工人數之計算,不包含定期契約之勞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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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政部74.9.5台內勞字第三二八四三三號函釋,也就是一般所稱的「調職五原則」。

這個五原則是指,如果雇主確有調動勞工工作的必要時,必須符合以下條件:
(1)基於企業在經營上所必需的;
(2)不得違反原訂的勞動契約,如任職同意書或工作規則;
(3)對勞工薪資及其他勞動條件,並未作不利的變更;
(4)調動後與原有工作性質,是勞工的體能及技術所能勝任的;
(5)調動工作地點過遠時,則雇主應予必要的協助,如指派交通車、加給交通津貼等。

針對第五條, 民國88年,《台灣時報》曾大規模調動記者職務,由於未符合調職5原則,被員工告到法院,後來法院以「未事先溝通」、「違反勞動契約」、「調動距離達百里,未考慮記者年資與年齡,未給予員工生活上之必要協助」等理由判決《台灣時報》敗訴,應支付員工資遣費。看來, 逾百里可認定為調動工作地點過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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