內政部74.9.5台內勞字第三二八四三三號函釋,也就是一般所稱的「調職五原則」。

這個五原則是指,如果雇主確有調動勞工工作的必要時,必須符合以下條件:
(1)基於企業在經營上所必需的;
(2)不得違反原訂的勞動契約,如任職同意書或工作規則;
(3)對勞工薪資及其他勞動條件,並未作不利的變更;
(4)調動後與原有工作性質,是勞工的體能及技術所能勝任的;
(5)調動工作地點過遠時,則雇主應予必要的協助,如指派交通車、加給交通津貼等。

針對第五條, 民國88年,《台灣時報》曾大規模調動記者職務,由於未符合調職5原則,被員工告到法院,後來法院以「未事先溝通」、「違反勞動契約」、「調動距離達百里,未考慮記者年資與年齡,未給予員工生活上之必要協助」等理由判決《台灣時報》敗訴,應支付員工資遣費。看來, 逾百里可認定為調動工作地點過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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